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8732號
TPDV,112,司促,8732,2023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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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873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均維(原名李佳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零參佰柒拾肆元,及
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玖佰捌拾貳元,
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一‧一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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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