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8563號
TPDV,112,司促,8563,2023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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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856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孫樹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捌佰玖拾元,及
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
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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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