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856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孫軒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肆仟捌佰陸拾捌元,及自
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零柒拾肆元,及
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
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