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843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戴安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朱馨翎(原名朱宜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玖佰玖拾壹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陸仟陸佰壹拾參元,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三日起
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
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
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肆佰柒拾柒元,及其中新
臺幣壹仟肆佰零捌元,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三日起至民國一百
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
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
三、債務人應賠償聲請人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