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842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洪鵬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鶴群(原名吳鶴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貳仟柒佰貳拾玖元,及其
中新臺幣參萬貳仟陸佰零玖元,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七日起
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