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8285號
TPDV,112,司促,8285,202306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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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828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法律資源策略整合諮輔協會

法定代理人 王健驊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士瑋即黃士瑋建築師事務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
年利率為百分之五。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
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民法第二百零三條
及第二百三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查雙方當事人就本件債
務並未約定利息,故逾法定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部分,
聲請人無請求權,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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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