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821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范秀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伍仟貳佰柒拾陸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三點七二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一、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與聲請人成立之線上簽署借款契約(證
一),有關借款期限、借款金額、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違
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
二、查債務人范秀香並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
的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證二),且經聲請人迭
經催索,債務人均未償還其欠款,顯有違約之事實。
三、次查,依契約書重要契約條款規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
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如遲延履
行時,除仍依約計付利息外,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
定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約
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按期(月)計付違約金,每次
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依上述約定,債務人顯
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得向債務人請求全
數清償,為此特提出本件之聲請。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本件
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
約約定書影本可資證明。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
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
行,實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