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819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薛永鴻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黃華偉、張綵婕、吳偉銘、薛群達、薛
詠芯、薛仁智、薛婧玉、林上傑、林上傑他媽媽、施宏霖、郭耿
宏、郭耿榮、邱基樣、蛋嫂(邱基樣老婆)、陳大寶(茄萣)、
曾晉寬(或寶)、楊重富(茄萣人)、曾書琳、曾中威、薛宇凱
、林聖傑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12年6月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2年6 月13日送達於聲請人,然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答 詢表附卷可稽,則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