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815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秋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陸佰貳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8154號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8001元 周秋菊 自民國112年06月0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2年度司促字第8154號)
(一)債務人周秋菊於民國93年08月02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
0元,約定分03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
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
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
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
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6月01日止累計142,625元正未給付
,(其中38,001元為本金, 102,251元為利息,2,373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違約金。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
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通信貸款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