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793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東亞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玲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隆豪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福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伍萬陸仟陸佰參拾參元,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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