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7577號
TPDV,112,司促,7577,202306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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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757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王雀(即陳進之繼承人)


陳威華(即陳進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進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
償新臺幣壹萬陸仟壹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七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並於繼承
被繼承人陳進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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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