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7424號
TPDV,112,司促,7424,202306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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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742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香港商萬利通船務貿易有限公司台灣分
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 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 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 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 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香港商萬利通船務貿易有限公司台灣分 公司積欠電信費為由聲請支付命令。查相對人香港商萬利通 船務貿易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於民國111年7月5日業經經濟 部予以廢止公司登記,且未向本院呈報清算人,故本院於11 2年5月2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查報相對人有無依公司法 第380條第2項規定指定清算人,若無即應以其在中華民國境 內之負責人或分公司經理人為清算人。惟聲請人於同年5月3 0日收受上開裁定後,逾期仍未補正相對人之清算人資料, 核與前揭規定不符,則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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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港商萬利通船務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