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698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劉陞瑋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聖元
徐暐玲(原名徐筱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菲律賓披索壹佰捌拾萬元,及其
中菲律賓披索陸拾萬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其中菲律賓披索陸
拾萬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其中菲律賓披索陸拾萬元,自民
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