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12年度,32號
TPDV,112,勞訴,32,202306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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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32號
上 訴 人 黃曉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六川集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76,262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
第1項、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元。又本件
係請求給付資遣費、預告期間工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
前段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暫免徵收之裁判費,
將於本事件確定後,由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規定
,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是本件應暫先繳納之第二
審裁判費為940元(計算式:2,820元-《2,820元÷3×2》=940元),
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潘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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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六川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