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簡字第79號
原 告 張友發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唐埕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附表項目一至四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 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等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 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 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 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 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自明。二、查聲請人雖具狀提起本件訴訟,遍觀該等書狀,未具體說明 訴之聲明內容(即聲請人請求法院應為如何之判決,如相對 人應對聲請人為何種之給付、行為或不行為,應具體表明請 求之內容)及請求權基礎,難為一貫性審查,又未提出詳細 原因事實及提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與附屬文件,揆諸前揭 規定,前開要件顯有欠缺。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如逾期不補正如附表項目一至四之 內容,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其他注意事項:
(一)本件命原告補正之事項,請原告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16條 及民事訴訟書狀規則之規定提出合於規格之書狀,並宜以 電腦打字整理,以確保當事人權利。(書狀格式範本可以 上司法院網站/便民服務/書狀範例查詢下載)(二)若當事人不諳法律,請諮詢合格之律師,或洽詢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地分會詢問是否符合扶助資格,尋求協 助,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怡彣
附表:
項目 補正資料 1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之聲明)。 (希望法院怎麼判決?) 2 本件主張之請求權基礎即訴訟標的。 (聲請人請求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3 本件之詳細原因事實,並整理、檢附相關證據資料。 (人、事、時、地、物都要寫清楚,例如聲請人是從某年月日開始受雇於相對人,到某年月日離職,月薪多少錢,工作職稱和內容是什麼,本件起訴到底是要請求什麼東西,如果是請求相對人給付金錢,理由是什麼,然後金額是怎麼計算出來。如果是請求加班費,請務必以表格整理:是哪一天加班、出勤時間為何、加班時數為多少,對照證據在哪裡,再加總計算。不得僅提出輪值紀錄表、出勤紀錄表本身等未經整理的原始資料。) 4 依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勞動事件法第12條所定費率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如果請求的金額經過更改,變得比起訴狀記載的內容更多,要自行計算並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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