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事聲字,112年度,48號
TPDV,112,事聲,48,202306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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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事聲字第48號
抗 告 人 天悅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凱文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陳禮華間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對於本院民國112年5月4日112年度事聲字第48號裁定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 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法院定期 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其抗告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 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 年5月24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112 年5月30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抗告人迄今 未依期補正,亦有本院答詢表、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憑,其 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梁夢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程省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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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天悅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