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618號原 告 丁肇珍 王閩翔 何幸玟 吳佳穗 吳美蓉 呂文君 呂美玲 李美美 林美玲 洪登枝 凌瓊華 孫敏華 張芙蓉 張瑀恩 梁立勛 梁施麗 梁淑美 梁寶珠 郭凡瑋 郭昭宏 郭宸瑄 郭培中 郭逸帆 陳秀聿 陳映瑄 陳愛芬 陳緯箴 黃國明 葉星廷 葉英明 葉鎧誠 謝宜蓁 鍾淑如 吳文娜 張宜鈞 張莉 李銀濤 周素梅 共 同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律師複代理 人 方志偉律師 巫家佑律師被 告 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克信 訴訟代理人 劉煌基律師被 告 鍾克信 福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兼上 一人法定代理人 邵明斌 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和屏律師共 同複代理 人 蔡舜宇律師 宋易軒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7月31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 結,因有事證尚待確認、調查(如後述),故具再開辯論之 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二、原告應於收到裁定後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繕本逕送被 告): ㈠被告福座公司、邵文斌答辯有契約正本但無權狀正本者,因 權狀所示契約標的可能已經質押甚或轉讓,故被告福座公司 、邵明斌否認各該原告仍為該契約標的權利人;無發票正本 者,被告福座公司、邵明斌否認各該原告有給付被告展雲公 司價金等語,請原告就此表示意見。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汶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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