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16號
原 告 戴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宏棟
訴訟代理人 舒正本律師
複代理 人 王俊權律師
被 告 康豪奈米應用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財
訴訟代理人 湯其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7月6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鄭汶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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