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1年度,416號
TPDV,111,重訴,416,2023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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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16號
原 告 戴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宏棟
訴訟代理人 舒正本律師
複代理 人 王俊權律師
被 告 康豪奈米應用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財
訴訟代理人 湯其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7月6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鄭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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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戴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