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5658號
TPDV,111,訴,5658,20230609,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65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大愛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姵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曾志宏吳啟瑞萬慶隆組成之合
夥團體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5月10日
第一審判決全部提起上訴,查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80萬5
,2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8,07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溫祖明
法 官 陳正昇
法 官 林承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1/1頁


參考資料
大愛通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