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71號
原 告 林雅珍
訴訟代理人 林懿君律師
被 告 王榮杰
邱裕鈜
訴訟代理人 賴素蘭
被 告 邱江寶蓮
邱奕棟
邱奕仁
邱秀慧
劉林美紅
劉文智
兼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劉熔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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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坤鍵
被 告 邱全美
被 告 陳蔡素珍
陳建銘
兼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陳建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3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附表一土地標示權利範圍中關於「50000分之11387」之記載,應更正為「000000000分之00000000」。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經原告聲請更正,經查明屬實,依法自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李昱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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