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371號
TPDV,111,訴,371,20230609,3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71號
原 告 林雅珍
訴訟代理人 林懿君律師
被 告 王榮杰
邱裕鈜

訴訟代理人 賴素蘭
被 告 邱江寶蓮
邱奕棟
邱奕仁

邱秀

劉林美紅
劉文智
兼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劉熔棋


星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坤鍵

被 告 邱全美
被 告 陳蔡素珍
陳建銘


兼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陳建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3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附表一土地標示權利範圍中關於「50000分之11387」之記載,應更正為「000000000分之00000000」。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經原告聲請更正,經查明屬實,依法自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李昱

1/1頁


參考資料
星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