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278號
原 告 銓浚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英貴
原 告 田富大理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根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怡伶律師
被 告 泰極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康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 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健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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