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11年度,77號
TPDV,111,家繼訴,77,202306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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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繼訴字第77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闕才貴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闕麗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
29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第一項之核定,得為抗告 ;提起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4項、第77條之18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 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 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 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9日命補繳第二審裁判費裁 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提起抗告,而依前揭規定, 抗告徵收裁判費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命抗告人於 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抗告費1,000元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家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區衿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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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