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11年度,226號
TPDV,111,勞訴,226,202306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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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226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鄭國賢水上鮮國際會館

住○○市○○區○○路000巷0號0樓(送達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楊浩樺等間因本院111年度勞訴字
第226號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
訴人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44,43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台幣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
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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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