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找補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0年度,632號
TPDV,110,重訴,632,202306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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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63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金鑽號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國璋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林正彬等間請求找補款事件,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5萬1,813元(
本訴部分為362萬1,257元、反訴部分773萬0,556元,合計1,135
萬1,8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16萬7,9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周儀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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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鑽號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