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480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佟紋紋
佟光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宗福、陳聖萍因110年度重訴字第480號
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台幣貳佰柒拾玖萬貳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萬參仟
零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
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則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