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6959號
TPDV,110,訴,6959,202306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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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959號
上 訴 人 龍彩珠寶精品陳綜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智超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不服本
院民國112年5月10日所為110年度訴字第6959號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到院。查原判決係為上訴人全部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上訴
聲明原判決全部廢棄,並請求被上訴人張智超盧昶維(下合稱
被上訴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50萬元本息,及應於被上訴
人所經營之臉書社團張貼本案判決書以回復上訴人名譽,其請求
金錢給付部分,上訴利益為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
,而請求刊登本案判決部分,則屬非因財產權而上訴,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4,500元。是上訴人本件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600元(
即8,100元+4,500元=12,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宣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連晨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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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