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394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喧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學軒
訴訟代理人 陳逸鴻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楊佳穎
訴訟代理人 王元勳律師
李怡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認尚有應調查之事項而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 定,裁定如主文,並指定112年9月13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 院民事庭第三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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