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97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金鑽號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國璋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林正彬等給付租金補貼事件,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萬0,713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合2萬0,95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周儀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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