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850號
TPDV,109,訴,1850,2023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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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1850號
原 告 車庫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光琦
訴訟代理人 曾大中律師
被 告 國賓影城股份有限公司


國元影業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張中周
被 告 國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高鐶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元宵律師
複 代理人 古宏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國賓影城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63萬9,900元 ,及其中新臺幣234萬6,000元自民國109年2月26日起,其餘 329萬3,900元自民國111年9月17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國賓影城股份有限公司負擔92%,其餘由原 告負擔。
四、本判決主文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188萬元為被告國賓城股份有限公司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國賓影城股份 有限公司如以新臺幣563萬9,9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 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查原告起訴原聲明請求被告國賓影城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 賓影城)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34萬6,000元及遲延利 息(即訴之聲明第1項),嗣於民國111年9月15日以民事擴 張訴之聲明暨準備三狀將該項聲明變更為「國賓影城應給付



原告563萬9,900元,及其中234萬6,000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其餘329萬3,900元自擴張訴之聲明暨準備三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見本 院卷㈦第93頁),因原告主張之原因事實及請求權基礎均未 變更,核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合於民事訴訟法第25 5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伊為電影片商,就「屍速列車」、「我和我的冠 軍女兒」、「軍艦島」、「我只是個計程車司機」、「隱藏 的大明星」、「一屍到底」、「天氣之子」、「82年生的金 智英」、「鋒迴路轉」及「白頭山:半島浩刼」等10部電影 (下稱系爭10部電影)取得國外原廠在臺灣獨家播放之授權 ,且已依法申請取得文化部核准發給電影映演許可。伊就上 開10部電影之全部或其中部分影片,分別與國賓影城所轄之 微風分公司中和分公司林口分公司新莊分公司、淡水 分公司、八德分公司、高雄草衙道分公司、高雄義大分公司 、台南中華分公司、台南東區分公司屏東分公司及金門分 公司等分公司、被告國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國元影業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分別以國賓企業、國元影業稱之,二者與國 賓影城合稱被告)簽訂電影合夥放映書(下稱系爭契約), 授權被告於其戲院上映播放上開影片,由被告售票、收款後 ,再依系爭契約第2條約定之拆帳分配比例,即被告應支付 予伊之金額係依其票房金額之一定比例計算,且應每週提供 結算片租報表及開立30天期支票支付片租予伊,有關前述契 約之簽約主體及各自播放影片之片名詳如附表1所示。又系 爭契約第3條第9點亦約定被告於各影片放映期間須按日將售 票報表送交予伊,且放映完畢後,臺北市應於5日内、高雄 市應於10日内,將經稅務機關簽證之正式售票總報表送交予 伊,而被告於形式上雖有履行拆帳支付片租予伊之義務,惟 被告於108年12月以前並未依約提供每日售票報表,且歷來 從未曾提供其向稅務機關申報娛樂稅之正式售票總報表予伊 ,致伊無法核實確認被告每週結算之片租報表內容是否正確 ;且依伊自行派員就被告售票情形所進行之抽樣監票結果, 亦曾發現被告所提供之每週票房結算金不實而有短報之情形 ,經伊向國賓影城的聯絡人提出質疑,其亦承認確有短報情 事,並傳真1份短報票數之統計表予伊,經伊依系爭契約約 定比例計算,國賓影城至少短付234萬6,000元、國賓企業短 付14萬7,000元、國元影業短付35萬元。再依法院調得之證 據顯示,國賓影城向其轄下諸多分公司所營戲院之出租人回 報或向稅務機關申報之票房數額多高於其向伊回報之票房數



額,以國賓影城公司先前向伊回報之票房數額為基礎計算, 國賓影城短報之拆帳差額高達563萬9,900元;至於國賓企業 、國元影業部分,雖未能調得相關證據證明其短報票房情形 ,但被告三家公司主要董監事相同,且均以「國賓」商標從 事影業業務,可見渠等為關係企業,國賓影城既然有大幅短 報票房之情形,衡以常情,國賓企業、國元影業亦應有相同 之情事,基於證據共通性原則,應認該二家公司亦有短報票 房情形。伊否認有國賓影城所辯優惠券票數計算及認定不同 之問題,況其亦未就此部分舉證證明。爰依伊與被告分別簽 訂之系爭契約第2條約定,請求被告給付短報票房所生之拆 帳差額等語。並聲明:㈠國賓影城應給付原告563萬9,900元 ,及其中234萬6,000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其餘329 萬3,900元自擴張訴之聲明暨準備三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均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下稱563萬9,900元本息 )。㈡國賓企業應給付原告14萬7,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下稱14 萬7,000元本息)。㈢國元影業應給付原告35萬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下稱35萬元本息)。㈣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二、被告則以:被告於每日中午均會傳真前一日的售票報表予原 告,每周會傳真周報表予原告,再依雙方約定之拆帳比例, 於收到原告發票後撥款予原告,雙方合作多年來均無爭議。  因每日售票之金額均係由電腦統計,雙方爭執的差異在於交 換券及公關票,由原告發行之交換券依雙方約定條件以220 元或200元或早場票請款,被告發行之公關票則不請款,以 致發生原告所稱監票票數與被告回報票房有不符之情形;而 國賓影城聯絡人傳真予原告的資料是公關票數,並非承認有 短報情形,且依調查證據的結果,國賓企業、國元影業並無 短報票房情事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其假 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益判決,願供擔保,請准予 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經查,原告主張其與國賓影城所轄之微風分公司、中和分公 司、林口分公司新莊分公司淡水分公司八德分公司、 高雄草衙道分公司、高雄義大分公司、台南中華分公司、台 南東區分公司屏東分公司金門分公司等分公司、國賓企 業、國元影業,先後就系爭10部電影之全部或其中部分影片 簽訂系爭契約,由國賓影城所轄分公司、國賓企業、國元影 業之影城放映上開電影,被告再依系爭契約第2條約定比例 給付其拆帳分配款等情,業據其提出電影合夥放映書(即系 爭契約)附卷可稽(見本院卷㈠第109至583頁),堪認屬實



。又依系爭契約第2條及第3條第9項約定,被告放映影片期 間每日都應送交售票日報表給原告,每週要結算片租報表給 原告,此亦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㈡第26頁),均堪信 屬實。
四、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被告於108年12月以前,並未依系爭契約之約定提 供每日售票報表予原告,且歷來從未曾提供向稅務機關申報 娛樂稅之正式售票總報表,致其無法核實確認被告每週結算 之片租報表內容是否正確,因其發現被告提供之每週票房結 算金不實而有短報之情形,且經本院調得之證據顯示,國賓 影城短報之拆帳差額高達563萬9,900元,國賓企業、國元影 業則因與國賓影城為關係企業,亦應有相同短報票房之情形 ,爰依兩造簽訂之系爭契約第2條約定,請求被告給付短報 票房所生之拆帳差額,國賓影城應給付563萬9,900元本息、 國賓企業應給付14萬7,000元本息、國元影業應給付35萬元 本息等語,被告則否認之,並以前揭情詞為答辯。茲判斷如 下:
 ㈠原告請求國賓影城給付短報票房所生之拆帳差額563萬9,900 元本息,有無理由?
 ⒈查原告主張國賓影城所轄前揭各分公司就系爭10部電影分別 有如本判決附表2(即原告提出之附表九,見本院卷㈦第103 頁)所示短報票房之拆帳差額,係以其整理本院向新北市政 府稅捐稽徵處、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中和分處、林口分處 、新莊分處、淡水分處、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高雄市稅 捐稽徵處、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臺南分局、屏東縣政府財 稅局、金門縣稅務局等稅捐(稅務)機關及國賓影城所轄各 分公司戲院之出租人所調取之資料,製作如卷附附表9-1至 附表9-7(另含各附表之子表格,見本院卷㈦第105至257頁) 而得之數額,而國賓影城已表示對於原告提出之附表九、附 表9-1以下各附表所列各欄位金額、計算式不爭執(見本院 卷㈦第292頁),且查原告於各附表已詳列所憑卷附證據之出 處,國賓影城既無爭執,堪認本判決附表2所列金額確實為 國賓影城短報票房所致應付原告之拆帳差額。
 ⒉國賓影城雖抗辯拆帳差額係因交換券及公關票所致,因原告 發行之交換券依雙方約定條件以220元或200元或早場票請款 ,被告發行之公關票則不請款云云,然其並未舉證以實其說 ,已難採信。況衡以常情,國賓影城向其轄下分公司所營戲 院之出租人回報或向稅務機關申報之票房數乃涉及其應納稅 額之高低,票房數越高即表示收入越高,應繳納之稅金即越 高,而交換券、公關票之票價較低或免稅,應可分別列計,



國賓影城自不可能將之混淆,是其辯解顯無足採。  ⒊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 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 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 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 國賓影城應付之拆帳差額為無確定期限債務,而本件起訴狀 繕本於109年2月25日送達國賓影城,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見本院卷㈠第595頁),是原告請求國賓影城就原起訴請求金 額234萬6,000元部分,應自109年2月26日起給付遲延利息, 為屬有據;又查民事擴張訴之聲明暨準備三狀於111年9月16 日送達國賓影城,業據被告自承在卷(見本院卷㈦第279頁) ,是原告請求國賓影城就擴張請求金額329萬3,900元部分, 應自111年9月17日起給付遲延利息,亦屬有據。 ㈡原告請求國賓企業、國元影業分別給付短報票房所生之拆帳 差額14萬7,000元本息、35萬元本息,有無理由?  ⒈按請求履行債務之訴,除被告自認原告所主張債權發生原 因之事實外,應先由原告就其主張此項事實,負舉證之責 任,必須證明其為真實後,被告於其抗辯事實,始應負證 明之責任,此為舉證責任分擔之原則。本件原告主張國賓 企業、國元影業均有短報票房,分別有拆帳差額14萬7,00 0元、35萬元之事實,既為國賓企業、國元影業所否認, 原告自應舉證證明之。而查,原告係以國賓企業與其簽訂 7部電影之電影合夥放映書,每部影片以21,000元計算拆 帳差額合計14萬7,000元,國元影業與其簽訂10部電影之 電影合夥放映書,每部影片以35,000元計算拆帳差額合計 35萬元,然其並未提出任何證據證明國賓企業、國元影業 確有短報票房之情事,且本院依原告聲請向桃園市政府地 方稅務局、臺北市稅捐稽徵處高雄市稅捐稽徵處、金門 縣稅務局、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臺南分局、屏東縣政府 財稅局、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新莊分處、淡水分處、林 口分處、中和分處等稅捐(稅務)機關及國賓企業、國元 影業之出租人函調結果,均未發現國賓企業、國元影業有 何短報票房之情事,故無從認定國賓企業、國元影業有原 告所指之短報票房之情形,原告主張有拆帳差額14萬7,00 0元、35萬元,為屬無據。
  ⒉至原告雖以被告三家公司主要董監事相同,且均以「國賓 」之商標從事影業業務,可見渠等為關係企業,國賓影城 既然有大幅短報票房之情形,衡情另外兩家公司亦有相同



之情事,請求本院依證據共通性原則予以判斷。惟按民事 訴訟法上所謂之證據共通原則,係指當事人聲明之證據, 依其提出之證據資料,得據以為有利於他造或共同訴訟人 事實之認定,該證據於兩造間或共同訴訟人間,法院均得 共同採酌,作為判決資料之基礎。此項原則側重於法院援 用當事人提出之證據資料時,不受是否對該當事人有利及 他造曾否引用該證據之限制,並得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 證據之結果,在不違背論理及經驗法則前提下,依自由心 證判斷事實之真偽,此有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218號 民事判決參照。原告既主張國賓影城向其轄下諸多分公司 所營戲院之出租人回報或向稅務單位申報之票房數額多高 於其向原告回報之票房數額,則倘國賓企業、國元影業亦 有相同情形,依理亦應係採相同模式,然本院依原告聲請 向上揭稅務機關及被告之出租人函調結果,均未發現國賓 企業、國元影業有何短報票房之情事,更足徵該2家公司 應未有如國賓影城短報票房之情形,是此應與證據共通原 則無涉,原告此部分主張尚難採認。
  ⒊綜上,原告既未能舉證證明國賓企業、國元影業有短報票 房而致生拆帳差額之情形,則其請求該二公司分別給付14 萬7,000元本息、35萬元本息,均無理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契約第2條約定,請求國賓影城給付5 63萬9,900元,及其中234萬6,000元自109年2月26日起,其 餘329萬3,900元自111年9月17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 均非有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及國賓影城均陳明願供擔保 ,請准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就原告勝訴部分,經核並 無不合,爰各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至原告敗訴部分 ,其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本 院審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毋庸一一論列, 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 事訴訟法第79條、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昱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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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車庫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賓影城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城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南中華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門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淡水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林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區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莊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微風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屏東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八德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和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