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1269號
TPDV,108,重訴,1269,202306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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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269號
上 訴 人 亞太國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秦啟松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江國鈞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
院民國112年5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555,12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43,4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上訴。另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
本1份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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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太國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