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上字第388號
上 訴 人 台灣富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嘉禎
訴訟代理人 張本皓律師
複 代理人 羅敏嘉律師
上 訴 人 喫尚飲餐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鑾君
訴訟代理人 林宜樺律師
林皓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7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上訴人喫尚飲餐廳有限公司之訴訟代理人中關於「林宜樺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林宜樺律師、林皓堂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劉娟呈
法 官 張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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