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8年度,84號
TPDV,108,建,84,202306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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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8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兼反訴被告 柏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巍耀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基立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
工程款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12年5月2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上訴費。查原判決就上訴人本訴部分為上
訴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之判決,反訴部分則判命上訴人應給付
被上訴人136萬800元本息,上訴人就本訴、反訴均提起上訴,聲
明原判決本訴及反訴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均廢棄,本訴部分請求被
上訴人應再給付113萬1,051元本息,反訴部分則請求駁回被上訴
人於第一審之訴,是其上訴利益即為249萬1,851元(即本訴上訴
利益113萬1,051元+反訴上訴利益136萬8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3萬8,6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昱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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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基立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柏悅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