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緝字,112年度,32號
TPDM,112,附民緝,32,2023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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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2年度附民緝字第32號
原 告 Vcom International Multi-media Corp.


法定代理人 Sheldon Goldstein



訴訟代理人 廖忠信律師
被 告 陳貽榮 (已歿)


富添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品慧
被 告 陳品慧
上列被告因違詐欺案件(本院112年度易緝字第22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主張:其因本案遭被告詐騙,而於民國103年11月起至1 04年2月間匯款美金316999.7元至被告指定富添有限公司境 外存款帳戶(第一銀行八德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富添 公司應負連帶賠償責任,陳品慧既在貝里斯設立富添公司為 完全持股之唯一董事並開設上開帳戶亦為共同侵權行為人, 爰請求:㈠被告應賠償美金316999.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願 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等語。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其附帶民事訴訟應以判決 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經查,被告被訴詐欺案件,因被告已於112年5月14日死亡, 業經本院112年度易緝字第22號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 案。依上開說明,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 以駁回;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 ,應併予駁回。




三、末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 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該條項所定附帶 民事訴訟之對象,除刑事被告外,固兼及於依民法負損害賠 償責任之人,惟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告所主張之共同加害人, 必以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經認定係共同侵權行為之人,始得謂 為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否則對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即 難謂為合法。查被告富添有限公司陳品慧在刑事訴訟程序 中並未被列為被告,原告告訴上揭被告陳貽榮之詐欺案件, 又經諭知不受理在案,自難認該公司及陳品慧為依民法負賠 償責任之人,從而,參照上開說明及法條明文,原告之訴關 於該部分,顯有未合,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其 附麗,應一併駁回。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怡菁
                  法 官 郭又禎                  法 官 劉庭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鄭雅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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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添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