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1號
原 告 梁書銘
訴訟代理人 歐致豪律師
林楷傑律師
被 告 JAEN URIETA SANTIAGO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
事訴訟,業經本院審理後於民國112年6月28日判決部分有罪(被
訴毀損部分)、部分無罪(被訴強制部分)在案。茲因經本院判
決有罪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此
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其餘另經本
院上開判決無罪部分,另以判決駁回,末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廖棣儀
法 官 姚念慈
法 官 黃文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豫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