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907號
TPDM,112,聲,907,2023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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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90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旻芯




具 保 人 陳功銘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2年度執聲沒字第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功銘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江旻芯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 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由具保人陳功銘繳納後釋放在案 。茲因被告逃逸,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 規定,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 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 定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 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 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1萬元,由具保 人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嗣被告經本院110年度訴字第64號 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在案,並送臺灣臺北地方檢 察署執行。聲請人復以傳票合法送達至被告住、居所,通知 被告應於民國111年11月23日到案執行;並以傳票合法送達 至具保人住所,通知具保人應偕同被告到庭,惟被告未遵期 到案。聲請人再核發拘票命警至被告之住、居所拘提被告, 然亦拘提未獲等情,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通知函、送達證 書、拘票、報告書、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查 。又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其在監在押紀錄表在 卷可按,足見被告業已逃匿。依前述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 屬有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陳乃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如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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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