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附民字第78號
原 告 陳欣榆
被 告 陳金銓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簡字第2677號詐欺刑事案件,經原告附
帶提起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 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 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 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於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 訴訟亦為準用,為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所 明定。
二、經查,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簡字第2677號詐欺刑事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首開規定,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怡菁
法 官 郭又禎
法 官 劉庭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福華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