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秩抗字,112年度,8號
TPDM,112,秩抗,8,2023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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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秩抗字第8號
抗 告 人
即被移送鄭金生


上列抗告人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不服本院簡
易庭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9日所為112年度北秩字第63號第一審裁
定,提起抗告,本院管轄之第二審普通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移送人鄭金生因違反社會秩序 維護法第85條第1款之規定,經警依法移送審理,本院於民 國112年4月18日以112年度北秩字第63號裁定(下稱112年4 月18日裁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0元,嗣於同月25日合法 送達,抗告人至遲應於同月30日前提起抗告,惟抗告人於抗 告期間屆滿後之同年5月3日始為之,抗告已逾期而不合法, 應予駁回等。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期間適逢勞動連假3日,且勞動節當日 係禮拜一,抗告人沒有上班,故折算起來,抗告人於勞動節 翌日之同年5月2日寄送抗告狀提起抗告無逾期等語。三、按法院受理違反本法案件,除本法有規定者外,準用刑事訴 訟法之規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定有明文。次按抗告期 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5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刑事訴 訟法第406條前段定有明文。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 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 定駁回之;抗告法院認為抗告有408條第1項前段之情形者, 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第411條 前段亦有明文規定。再按刑事訴訟法第65條規定:「期間之 計算,依民法之規定」,而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 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定有 明文,故休息日在期間中而非期間之末日者,自不得予以扣 除(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249號刑事裁定、30年度渝 抗字第287號民事判決先例參照);且民法第122條規定之休 息日,以法院之辦公時間定其標準,凡國定紀念日及民俗節 日經政府明令各級公務機關或學校無須辦公者,即屬之,至 勞動節僅屬勞工休息之日,自不包括在內(最高法院106年 度台聲字第1597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抗告期間為不變期間 ,且關於不變期間之計算,當事人郵遞抗告書狀者,因採到



達主義,應以書狀到達法院之日,為提出於法院之日,非以 投郵之日為準(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80號、98年度台 抗字第125號裁定參照)。
四、經查:
(一)本院112年4月18日裁定於同月25日合法送達於抗告人,有送 達證書在卷(見本院北秩卷第55頁)可憑,是對上開裁定提 起抗告之抗告期間自送達同月25日翌日起,計算至同月30日 (星期日)屆滿,因當日為休息日,參照首開規定,應遞延 至休息日之次日即同年5月1日(星期一)屆滿;惟抗告人遲 至同月3日始就本院112年4月18日裁定提起抗告(見抗告人 之112年5月2日民事抗告狀之收狀日期戳章,本院北秩卷第5 9頁),其抗告不合法。
(二)至抗告意旨謂112年5月1日勞動節係放假,不應計入期間計 算云云。然依上說明,同年5月1日雖為勞動節,但僅係勞工 之特定假日,並非適用於全國人民之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 自無民法第122條所定期間末日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規定 之適用,不因抗告期間末日遇勞動日即可再順延1日。是前 揭抗告意旨要難憑採。
(三)抗告意旨另謂期間中之連假應予扣除云云。惟依上說明,期 間計算,於一定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者,其期間之末日為星 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民法第122條僅規定應以休 息日之次日代之,並無期間內之休息日應予扣除或不計入之 規定,是此部分亦無理由。又依上揭最高法院裁定意旨,郵 遞抗告書狀者,因採到達主義,應以書狀到達法院之日,為 提出於法院之日,非以投郵之日為準,要難以其向郵局提出 抗告書狀郵寄日期,視為書狀到達法院之日,抗告人遲至同 年5月2日始付郵寄出上揭民事抗告狀,固提出掛號函件執據 一紙為證,但本院於同月3日始收受該書狀,業如前述,是 抗告人提出抗告之日為同月3日,無論對本院112年4月18日 裁定所為抗告之抗告期間末日是否遇同月1日勞動節遞延, 抗告人所提抗告皆已逾5日之抗告不變期間而不合法。五、基前,原裁定雖誤以本院112年4月18日裁定抗告期間於112 年4月30日已屆滿,故抗告人提起抗告逾期為由,駁回抗告 人對該裁定所為之抗告,然結論並無二致,抗告人提起本件 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廖棣儀           法 官 姚念慈
          法 官 黃文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豫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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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