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智易字,112年度,13號
TPDM,112,智易,13,20230614,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智易字第1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東森新媒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令麟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
字第261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東森新媒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僱用黃宥 寧為新聞部突發中心記者黃宥寧明知龍蝦火鍋照片(下稱 本案照片)係告訴人黃歆舟享有著作財產權之攝影著作,竟 仍基於違反著作權法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10年9月間之某時 許,在臺北市南港區之辦公室內,未經告訴人同意或授權, 以「限1小時拒給2包烏龍麵...」為新聞標題(下稱本案新 聞),未經告訴人同意而擅自在本案新聞中重製本案照片( 照片下方標示「記者黃宥寧攝」),並上傳於被告經營之「 ETtoday新聞雲」網站,供不特定人瀏覽而公開傳輸之,以此 方式侵害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嗣因告訴人發現上情,具狀 提出告訴。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101條第1項之罪嫌等語 。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又法院諭知不受理判 決,得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之,同法第307條亦有明定。三、經查,檢察官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101條第1項之罪嫌,依 著作權法第100條規定,屬告訴乃論之罪。茲因告訴人已於1 12年6月9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依 前揭規定,本案之告訴既經撤回,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 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 官 許峻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許雅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1/1頁


參考資料
東森新媒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