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12年度,1427號
TPDM,112,審附民,1427,20230629,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1427號
原 告 洪秀英
被 告 黃承軒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2年度審簡字第1156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謝欣宓
法 官 賴鵬年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意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