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12年度,1318號
TPDM,112,審附民,1318,2023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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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1318號
原 告 李科鋐
被 告 鄭翰揚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審訴字第718號(業經改以簡易判決處刑
,案號為112年度審簡字第980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賴鵬年

法 官 謝欣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俊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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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