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12年度,296號
TPDM,112,審訴,296,202306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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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訴字第29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孟菱




劉沅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99
22號、第28316號、第36682號、第38212號、第36818號、第3949
8號、第385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孟菱劉沅鑫被訴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附表三編號2所示關於告訴人李曉慧部分均免訴。
劉沅鑫被訴如起訴書附表五編號2所示關於告訴人賴玉琳部分免訴。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302條第1款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黃孟菱劉沅鑫被訴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附表三 編號2所載之犯罪事實;被告劉沅鑫被訴如起訴書附表五編 號2所載之犯罪事實,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 公訴,並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4日以111年度審訴字第298 1號判決判處罪刑,而該判決並已確定等情,有該案判決書 、起訴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見本院卷第 182、203、255至274頁)在卷可憑,是公訴意旨關於被告黃 孟菱、劉沅鑫所犯前開犯行部分,與前案經起訴並判決確定 部分屬被害人相同之同一案件,而該部分既均曾經判決確定 ,依前揭法條規定,自均應為免訴判決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法第302條第1款,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郭千瑄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王星富
法 官 倪霈棻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蔡旻璋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29922號
111年度偵字第28316號
111年度偵字第36682號
111年度偵字第38212號
111年度偵字第36818號
111年度偵字第39498號
111年度偵字第38565號
  被   告 黃孟菱 男 3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000號           (○○○○○○○○○○○○○○○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劉沅鑫 男 3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里○○街00巷00             弄00號  (○○○○○○○○○○○○○○○○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 易 男 3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 ○)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沅鑫黃孟菱、陳易於民國111年6月起加入其他真實姓名 年籍不詳之人所組成之3人以上詐欺集團,擔任該集團之提 領車手,與上開成員等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3人 以上為詐欺取財及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去向、所在,意圖 使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該等犯罪所得之洗 錢等犯意聯絡,分別為下列犯行:
(一)詐欺集團成員向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佯稱附表一所示詐術 ,致附表一所示之人陷於錯誤,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匯款附 表一所示金額,至附表一所示帳戶內,再由劉沅鑫黃孟菱 於附表一所示時、地,提領附表一所示金額後,在臺北市中



正區羅斯福路3段286巷旁,將詐騙贓款交付予林子翔(另案 通緝),劉沅鑫黃孟菱因此可得提領金額2%之報酬(111年 度偵字第29922號)。
(二)詐欺集團成員,向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佯稱附表二所示詐 術,致附表二所示之人陷於錯誤,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匯款 附表二所示金額,至附表二所示帳戶內,再由劉沅鑫、黃 孟 菱於附表二所示時、地,提領附表二所示金額後,再將 贓款 交付予不詳上游(111年度偵字第28316號)。(三)詐欺集團成員,向附表三所示之被害人,佯稱附表三所示詐 術,致附表三所示之人陷於錯誤,於附表三所示時間,匯款 附表三所示金額,至附表三所示帳戶內,再由劉沅鑫黃孟 菱於附表三所示時、地,提領附表三所示金額後,再將贓款 拿到臺北市公館捷運站附近公園內,交付予不詳上游(111 年度偵字第38212號、36682號)。
(四)詐欺集團成員,向附表四所示之被害人,佯稱附表四所示詐 術,致附表四所示之人陷於錯誤,於附表四所示時間,匯款 附表四所示金額,至附表四所示帳戶內,再由劉沅鑫於附 表四所示時、地,提領附表四所示金額後,再將贓款交付予 不詳上游(111年度偵字第36818號)。(五)詐欺集團成員,向附表五所示之被害人,佯稱附表五所示詐 術,致附表五所示之人陷於錯誤,於附表五所示時間,匯款 附表五所示金額,至附表五所示帳戶內,再由劉沅鑫於附 表五所示時、地,提領附表五所示金額後,再將贓款交付予 不詳上游(111年度偵字第39498號)。(六)詐欺集團成員,向附表六所示之被害人,佯稱附表六所示詐 術,致附表六所示被害人陷於錯誤,於附表六所示時間,匯 款附表六所示金額,至附表六所示帳戶後,再由黃孟菱(另 經本署以111年度偵字第35807號起訴)持附表六所示提款卡 ,於附表六所示時、地,提領附表六所示金額,並由陳易在 旁把風,待黃孟菱成功領款後,再將贓款交付陳易轉交不詳 上游,黃孟菱、陳易因此分別可得提領金額2%、1%之報酬(1 11年度偵字第38565號)。
二、案經附表所示之人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大 安分局、信義分局、中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
(一)111年度偵字第29922號: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劉沅鑫黃孟菱之自白 全部犯罪事實。 2 附表一所示告訴人之指訴暨所提出之匯款紀錄 其所受詐騙及匯款之事實。 3 附表一所示帳戶之交易明細表、被告劉沅鑫黃孟菱領款之側錄影像畫面照片及同案被告林子翔駕車搭載向被告劉沅鑫黃孟菱收水男子之監視器畫面 全部犯罪事實。 4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3618號、30834號起訴書 同案被告林子翔另案於111年5月加入詐騙集團擔任收水遭起訴。 (二)111年度偵字第28316號: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劉沅鑫黃孟菱之自白 全部犯罪事實。 2 附表二所示告訴人(編號6、7、16被害人未報案)之指訴暨渠等所提出之匯款紀錄 渠等所受詐騙及匯款之事實。 3 附表二所示帳戶之交易明細表、被告劉沅鑫黃孟菱領款之側錄影像畫面照片 全部犯罪事實。



(三)111年度偵字第38212號、36682號: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劉沅鑫黃孟菱之自白 全部犯罪事實。 2 附表三所示告訴人之指訴暨渠等所提出之匯款紀錄 渠等所受詐騙及匯款之事實。 3 附表三所示帳戶之交易明細表、被告劉沅鑫黃孟菱領款之側錄影像畫面照片 全部犯罪事實。 (四)111年度偵字第36818號: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劉沅鑫之自白 全部犯罪事實。 2 附表四所示告訴人之指訴暨渠等所提出之匯款紀錄 渠等所受詐騙及匯款之事實。 3 附表四所示帳戶之交易明細表、被告劉沅鑫領款之側錄影像畫面照片 全部犯罪事實。 (五)111年度偵字第39498號: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劉沅鑫之自白 全部犯罪事實。 2 附表五所示告訴人之指訴暨渠等所提出之匯款紀錄 渠等所受詐騙及匯款之事實。 3 附表五所示帳戶之交易明細表、被告劉沅鑫領款之側錄影像畫面照片 全部犯罪事實。 (六)111年度偵字第38565號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陳易之陳述 坦承於附表六所示時地,陪同另案被告黃孟菱領款,並向其拿取款向後交付上手之事實。 2 另案被告黃孟菱之陳述 全部犯罪事實。 3 附表六所示告訴人之指訴暨渠等所提出之匯款紀錄 渠等所受詐騙及匯款之事實。 4 附表六所示帳戶之交易明細表、另案被告黃孟菱領款及被告陳易把風之側錄影像畫面照片 全部犯罪事實。 二、所犯法條:
核被告劉沅鑫黃孟菱、陳易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 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加重詐欺取財罪嫌及洗錢防制法第14 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被告等3人與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就上開 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依共同正犯論處。又被告等 3人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 之加重詐欺罪論處。被告劉沅鑫黃孟菱等2人對附表一至 六及被告陳易就附表六所示被害人遭詐騙款項提領行為,係 侵害不同財產法益,請予分論併罰。前開被告等3人就犯罪 所得部分,倘於裁判前未能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請依同法 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如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檢 察 官 郭 千 瑄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馮 淑 棻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提領帳戶 提領人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 1 李曉慧 網路購物付款方式設定錯誤,需依指示操作ATM解除設定 111年7月7日21時21分許 3萬元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黃孟菱 111年7月7日21時35分、36分、37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 2萬元、2萬元、1萬9千元 劉沅鑫 111年7月7日22時15分、16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2萬元、2萬元 2 陳奕伶 同上 111年7月7日22時15分、20分許 12,014元、18,999元 富邦銀行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劉沅鑫 111年7月7日22時30分、31分、32分、33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 黃孟菱 111年7月7日22時35分、36分、39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 2萬元、2萬元、1萬元 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術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詐騙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 提領車手 1 林淑敏 解除分期付款 111年6月15日15時22分許、16時6分許 29,988元、29,985元 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6月15日16時22分、23分、25分、26分、27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1萬元、 劉沅鑫 2 蔡玉玫 同上 111年6月15日16時17分許 29,988元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3 盧勇霖 同上 111年6月15日16時26分、30分、38分許 49,015元、49,985元、49,985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6月15日17時20分、21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6萬元、6萬元、2萬9千元 同上 4 蕭睿廷 同上 111年6月15日16時59分、17時3分許 49,987元、23,107元 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000 111年6月15日17時39分至43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 2萬元7次、1萬元1次 黃孟菱 5 彭建霖 同上 111年6月15日16時59分、17時1分、17分許 29,985元、29,985元、16,985元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6 朱翠玉(未報案) --- 111年6月15日16時31分、49分許 29,985元、1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 111年6月15日17時55分、58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 6萬元、3萬7千元、1萬2千元 劉沅鑫 7 鄭寶月(未報案) --- 111年6月15日17時23分、39分許 29,988元、2萬元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8 黃小芬 同上 111年6月15日17時31分許 7,123元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9 王昱人 同上 111年6月15日17時54分許 12,017元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0 江沛儒 同上 111年6月15日18時34分許 11,018元 同上 111年6月15日18時53分許 臺北市○○區○○街00000號 1萬1千元 黃孟菱 11 封雅倫 同上 111年6月15日17時29分、33分、52分、54分許 29,985元、29,985元、2萬2千元、8千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 111年6月15日18時7分、8分、10分許 臺北市○○區○○街00○0號 6萬元、5萬6千元、4千元 劉沅鑫 12 李志強 同上 111年6月15日18時1分、6分許 26,015元、4,016元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3 侯秉毅 同上 111年6月15日18時49分、55分許、19時9分許 49,985元、49,985元、29,985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 111年6月15日19時8分至13分許 臺北市○○區○○街000號 2萬元6次、1萬元1次 劉沅鑫 14 吳斯茜 同上 111年6月15日19時26分許 19,986元 同上 111年6月15日19時43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1萬9千元 劉沅鑫 15 蘇意琳 同上 111年6月28日18時29分許 10,123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 111年6月28日18時40分許 臺北市○○區○○街0○0號 1萬1千元 黃孟菱 16 陳韋翰(未報案) --- 111年6月28日19時41分許 29,985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 111年6月28日20時22分、24分、26分、27分、28分、30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號 2萬元7次、9千元1次 黃孟菱 17 沈育朵 同上 111年6月28日19時41分許 29,987元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8 趙若偉 同上 111年6月28日20時許 29,987元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9 盧貞慧 同上 111年6月28日20時14分許 29,989元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20 邱子芸 同上 111年6月28日20時16分許 29,989元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附表三:
編號 被害人/告訴人 詐術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詐騙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 提領車手 1 蘇于翔(未提告) 佯稱為網路購物信用卡遭盜刷,需依指示操作ATM解除設定 111年6月28日21時56分許 29,987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6月28日22時17分、18分、19分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B1 6萬元、6萬元、2萬2千元 劉沅鑫 2 李曉慧 同上 111年7月7日20時51分許 19,985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7月7日22時許 同上 6萬元 劉沅鑫 111年7月7日21時10分、11分許 6萬元、3萬6千元 黃孟菱 3 廖健傑 同上 111年7月7日20時59分許 29,987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4 賴孟芬 同上 111年7月7日20時44分、48分許 9,985元、29,989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附表四:
編號 被害人/告訴人 詐術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詐騙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 1 黃子芸 佯稱為網路購物信用卡遭盜刷,需依指示操作ATM解除設定 111年6月27日21時2分許 11,104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6月27日21時18分、19分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466號 6萬元、5萬元 2 黃春燕 同上 111年6月27日21時3分、5分許 49,132元、49,997元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3 曾士哲 同上 111年6月27日21時11分許 8,004元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附表五:
編號 被害人/告訴人 詐術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詐騙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 1 鄧吉良 佯稱為網路購物信用卡遭盜刷,需依指示操作ATM解除設定 111年6月22日17時50分、54分、58分許 49,981元、49,987元、49,985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6月22日18時4分、5分、7分許 臺北市○○區○○○路00號中崙郵局 6萬元、6萬元、2萬9千元 2 賴玉琳 同上 111年6月22日18時14分許 85,032元 新光銀行000-0000000000000 111年6月22日18時52分、53分、54分許 臺北市○○區○○街00號全家便利店朱崙店 1萬元、9千元、2萬元 3 陳岳勝 同上 111年7月5日18時34分、40分許 49,986元、46,123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 111年7月5日18時42分、44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臺北長安郵局 5萬元、4萬6千元 4 王瑞忠 同上 111年7月5日18時16分許 24,123元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附表六:
編號 告訴人 詐術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詐騙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 1 謝維芳 佯稱為網路購物信用卡遭盜刷,需依指示操作ATM解除設定 111年6月28日18時2分許 3萬元 郵局000-0000000000000號 111年6月28日18時17分、18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臺北東門郵局 6萬元、6萬元、9千元 2 蘇意琳 同上 111年6月28日18時6分、8分、19時許 49,986元、49,989元、10,123元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3 張豐韻 同上 111年6月28日21時31分、33分許 99,989元、28,081元 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 111年6月28日21時39分、40分、41分許 同上 6萬元、6萬元、8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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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