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簡附民字,112年度,45號
TPDM,112,審簡附民,45,2023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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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簡附民字第45號

原 告 朱敏葉

林雅慧
被 告 石龍生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審簡字第190號
),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505條第1項規 定,並準用於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二、本件被告石龍生被訴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朱敏葉、林 雅慧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內容繁雜,顯非經 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王星富
                法 官 倪霈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志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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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