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39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宏燊
上列被告因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2年度執聲字第9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為刑法第40條第2 項所明定。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 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 段亦有明文。
二、查被告林宏燊前因運輸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 訴字第1020號判決無罪確定,此有前開刑事判決、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該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檢 出第二級毒品大麻命成分,有如附表所示之鑑定書可參,是 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故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程欣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胡國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註 1 電子菸油2瓶 ⑴經乙醇沖洗,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⑵驗餘淨重分別為65.26公克、64.59公克 ⑶法務部調查局民國110年8月16日調科壹字第11023206580號鑑定書(執聲卷第7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