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2年度,339號
TPDM,112,單禁沒,339,2023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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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33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姜辰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1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記載。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級、第 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三、被告姜辰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 訴處分確定。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 毒品鑑定書可以作為證據,為違禁物無訛,依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應宣告沒收銷毀。至送鑑驗耗損之 毒品,因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依上說 明,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文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豫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附表
物品名稱及數量 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之吸食過之菸頭1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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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