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7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信和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違禁物(112年度執聲字第246號、111年度緩字第380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信和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22622號為 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1年1月4日確定,112年1月3日緩起訴 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鑑驗 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 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 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且違禁物 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22622號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且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並經本院核閱前開偵 查卷確認無訛。惟被告為警查獲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 驗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此有搜索扣押筆錄、扣 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扣押物品清單、慈濟大學濫用 藥物檢驗中心110年8月12日慈大藥字第1100812054號鑑定書 在卷可參,足認該等扣案物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 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無訛。又客觀上以現今所採行之 鑑驗方式,尚無法將包裹附表編號1所示毒品之包裝袋1個, 與其內毒品完全析離,是該包裝袋與其內毒品應整體視為第 二級毒品,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 告沒收銷燬之。另鑑驗耗損之毒品部分,既已滅失,爰不再 諭知沒收銷燬,附此敘明。綜上,聲請人本件聲請,核無不 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解怡蕙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育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重量 1 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之菸草1包(含不可析離之包裝袋1個) 毛重0.9341公克(未標明淨重),取樣0.0486公克鑑驗用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