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12年度,724號
TPDM,112,交簡,724,2023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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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交簡字第72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鈺涵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年度調院偵字第11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蘇鈺涵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4至5行「監 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2張」,應更正為「監視器錄影畫面 翻拍照片4張」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之記載。
二、核被告蘇鈺涵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被告於肇事後,報案人或勤指中心轉來資料未報明肇事人姓 名,處理人員前往傷者就醫之醫院處理時,肇事人在場,並 當場承認為肇事人等情,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 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在卷可稽(偵卷第50頁),是認被告 符合自首之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於汽車臨時停車時,疏 未注意周遭行人、其他車輛即貿然開啟車門,因而與告訴人 張震芬所騎乘之自行車發生碰撞,嗣告訴人因碰撞倒地,並 遭後方來車輾壓右手,造成告訴人受有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傷害,傷勢非輕,所為實有不該;惟念 及被告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與告訴人未能成立調 解,並參酌被告教育程度為高中肄業、現為家管、家庭經濟 狀況為貧寒(偵卷第17頁調查筆錄之受詢問人欄),暨其違 反義務之程度、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284條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 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方心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記弘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洪婉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調院偵字第1164號
  被   告 蘇鈺涵 女 2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巷00             號0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蘇鈺涵於民國111年8月13日13時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 00號自小客車,停放在臺北市○○區○○街00○0號前,爾後遂至 後座處理事宜,本應注意汽車臨時停車欲開啟車門時,應注 意行人、其他車輛,並讓其先行,竟疏未注意,逕行開啟左 後座車門,適張震芬騎乘自行車沿福州街往蘇鈺涵停車之方 向前進,見狀閃避不及而擦撞倒地,此時劉自岡駕駛車牌號 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自後方駛來,輾過張震芬右手(劉自 岡涉犯過失傷害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致張震芬受有右 側橈骨Colles'氏閉鎖性骨折、肢體多處擦挫傷之傷害。   
二、案經張震芬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蘇鈺涵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張震芬於警詢及偵查中所述之內容大致 相符,並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告表㈠㈡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診斷證明書各1紙、監視器錄影畫面翻 拍照片2張、現場照片16張存卷可查,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



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檢 察 官 方 心 瑜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林 念 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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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