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電腦使用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0年度,251號
TPDM,110,附民,251,20230629,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251號
原 告 陳蕙雯
訴訟代理人 黃豐緒律師
被 告 廖婉琳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09號妨害電腦使用罪等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暨事實及理由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以書狀或言詞為何聲明及陳述。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廖婉琳被訴妨害電腦使用罪等一案,業經本 院於民國112年6月29日以110年度訴字第309號判決被告廖婉 琳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說明,本件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而其訴既經駁回,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 回。至訴訟費用負擔部分,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本無須徵收 裁判費,且屬法院職權事項,本院無庸就此另為准駁。三、就同案被告陳姵瑜劉坤達被訴部分,另經本院裁定移送本 院民事庭,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馮昌偉
法 官 程欣儀

法 官 陳乃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韶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