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1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効恩
選任辯護人 李岳洋律師
林蔡承律師
楊瀚瑋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8年度偵字第169
84、18178、18383、18384、18586、18587、19405、20046、202
24、20423、20656號、108年度少連偵字第99號)及移送併辦(1
08年度偵字第24013、26300、26301、26302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被告於準備 程序中自白犯罪,經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 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柏宇
法 官 魏小嵐
法 官 唐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勤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