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過失致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自字,108年度,77號
TPDM,108,自,77,2023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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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自字第77號
自 訴 人 陳美雲 (以下自訴人之年籍地址均詳卷)
陳瑛
陳珮雲
陳碧雲
吳陳瑞雲
陳凌雲
共 同
自訴代理人
兼 自訴人 陳曉雲律師
被 告 陳健文



李卓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馬傲秋律師
韓世祺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陳健文李卓豪均無罪。
理 由
壹、自訴意旨略以:
一、緣陳馮秀娥於民國102年10月1日因舊疾於臺北市振興醫院( 下稱振興醫院)接受氣管切開手術,嗣於同年月16日轉往臺 北市○○區○○路0段00號三軍總醫院汀洲院區(下稱三總汀洲 院區)之呼吸照護病房(RCW)接受呼吸機依賴治療。於108 年9月間,陳健文時任三軍總醫院胸腔內科主治醫師,李卓 豪為三軍總醫院內科部住院醫師,均服務於三總汀洲院區, 負責照護三總汀洲院區內呼吸照護病房之病患,為從事醫療 業務之人。
二、陳健文李卓豪明知陳馮秀娥為仰賴呼吸機依賴治療之人, 本應注意氣切內管正常無破損、呼吸器正常運作維持通氣及 換氣,且陳馮秀娥患有多項慢性高危險疾病,應適時定期巡 房查看照料,並於陳馮秀娥發生緊急狀況時,應及時至病房 親自診察及施以救治,確認陳馮秀娥之生理狀態,然於108



年4月7日凌晨0時起至上午8時由李卓豪值班期間,依當時情 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未依上述義務,疏未注意陳馮秀 娥於同日凌晨0時10分許有呼吸急促、喘,並從喉嚨氣切處 、口、鼻及鼻胃管溢出牛奶等分泌物等情,僅於108年4月7 日凌晨0時17分許以電話指示值班護理師傅志瑜進行NPO、NG (鼻胃管引流)至翌日上午,傅志瑜對陳馮秀娥抽痰及抽取 牛奶等物後,陳馮秀娥症狀並未好轉,每隔3至5分鐘仍有牛 奶自氣切處噴出,血氧濃度下降至72%至83%,且氣切口漏氣 聲大,致陳馮秀娥呼吸費力及喘的狀態持續,時由擔任陳馮 秀娥菲律賓籍看護Noemi Puyao(下稱Noemi)向傅志瑜表 示因漏氣聲大,應更換氣切內管等語,遲於同日凌晨0時45 分李卓豪始至病房查看陳馮秀娥,惟並未指示更換氣切內管 ,至李卓豪值班結束前,未曾再至陳馮秀娥病房內觀察及詢 問其狀態。嗣於108年4月8日晚間10時15分許,因陳馮秀娥 呼吸費力,由Noemi予以抽痰後,旋於同日晚間10時21分許 通知值班護理師吳家瑩及值班醫師安又勤,安又勤施以診治 後,於同日晚間11時以電話聯繫陳健文,並於同日晚間11時 5分起至晚間11時27分許止對陳馮秀娥進行心肺復甦術,陳 健文於同日晚間11時40分許始至病房查看,因李卓豪、陳健 文未對陳馮秀娥採取適當必要之處置,致陳馮秀娥於108年4 月9日凌晨0時1分許因呼吸道阻塞引發器官衰竭而死亡。三、陳健文明知陳馮秀娥於死亡前體溫均正常,亦無肺炎感染跡 象,且明知陳馮秀娥之死亡原因為呼吸道阻塞所致,為掩蓋 其有上述違反注意義務之行為,竟基於不實登載業務上作成 之文書進而行使之犯意,於108年4月11日中午12時58分27秒 許於出院病歷摘要單上偽造陳馮秀娥死亡原因為「吸入性肺 炎合併敗血症」(aspiration pneumonia with sepsis)、 「重複性呼吸機使用併發肺炎及尿道感染合併敗血症」(re current ventilator associated with pneumonia andurin ary tract infection with sepsis)及「續發/次發性感染 造成慢性」(Chronic obstructive Pulmonary diseasewit h cor pulmonale with secondary infection andacute ex acerbation,pneumonia complicated with acuterespirato ry failures/ptracheostomy),並於108年4月11日某時偽造 慢性阻塞性肺病合併心肺症、瓣膜性心臟病合併心臟衰竭而 引發猝死等不實之死亡原因於死亡證明書上,且為避免他人 質疑上開偽造之舉,另明知並無實際查房之行為,卻於108 年4月8日下午2時29分偽造胸腔科呼吸巡查紀錄,及108年4 月11日下午1時51分4秒及108年4月12日下午1時45分3秒偽造 痰液培養檢驗報告以取信他人並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三總



汀洲院區對於病歷紀錄及管理之正確性及自訴人對於陳馮秀 娥死因之正確性。
四、因認被告陳健文犯修正前刑法第276條第2項之業務過失致人 於死罪、刑法第215條及第216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被告李卓豪犯修正前刑法第276條第2項之業務過失致人於 死罪。
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 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因告訴人 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 實相符,自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倘被害人之陳述無瑕 疵,且就其他方面調查亦與事實相符,即足採為科刑之基礎 。反之,其陳述尚有瑕疵,在未究明前,則不得採為論罪科 刑之根據,否則難認為適法(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300號 、61年台上字第3099號判決要旨參照)。再者,認定不利於 被告之事實,應依積極證據,倘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 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自不必有何有利 之證據。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 據不足以證明,即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 。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包括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 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 人均不致有所懷疑,可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可據為 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40年台上字第86 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意旨參照)。又自訴程序中, 除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2項起訴審查之機制、同條第3、4項 以裁定駁回起訴之效力,自訴程序已分別有同法第326條第3 、4項及第334條之特別規定足資優先適用外,關於同法第16 1條第1項檢察官應負實質舉證責任之規定,亦於自訴程序之 自訴人同有適用(最高法院91年度第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內 容參照),是自訴人對於其自訴之犯罪事實,自應負有實質 舉證責任。
參、自訴意旨認被告2人涉有上述罪嫌,係以下列證據方法為據 :
一、三軍總醫院108年4月1日至同年4月9日護理記錄。二、主治醫生及住院醫生108年4月5日至同年4月9日記錄。三、108年4月11日出院病歷摘要單。
四、三軍總醫院108年4月9日死亡通知單、108年4月11日死亡證 明書。
五、三軍總醫院治療紀錄單。
六、看護Noemi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證處公證手寫及電腦打字



的宣誓陳述書各1份。
七、被害人陳馮秀娥(以下逕稱其名)在三軍總醫院於108年間 之檢驗報告1份。
八、陳馮秀娥於108年1月2日至4月8日之呼吸治療紀錄單各1份。九、陳馮秀娥於108年1月1日至3月31日之護理紀錄。十、陳馮秀娥於108年2月12日、3月15日及4月8日所做胸部X光攝 影影象及文字報告各1份。
肆、訊據被告2人均否認有何業務過失致死、偽造文書犯行,分 別辯稱:
一、被告陳健文部分:陳馮秀娥在我們醫院呼吸照護病房住了5 年半,我在死亡證明書上記載的內容是依據病人完整病況及 病歷紀錄,綜合判斷下記載的。我認為我沒有過失,也沒有 業務不實登載文書。
二、被告李卓豪部分:我有處理陳馮秀娥的狀態,期間生命跡象 都是穩定的,我認為我的處理沒有過失,且陳馮秀娥後續死 亡結果跟我中間處理過程沒有明顯因果關係。
三、被告2人之辯護人則為被告利益辯謂:
 ㈠被告李卓豪有前往診察陳馮秀娥狀況,改善其呼吸喘及費力 等問題,其血氧飽和度(SpO2)於108年4月7日凌晨1時、凌 晨1時36分、凌晨4時許所間測知結果均已恢復至99-100%, 並無缺氧情形,足見因被告李卓豪之處置,已有效改善陳馮 秀娥當時因大量溢奶而嗆咳、呼吸喘之症狀,且依據醫學文 獻指出,氣切管有氣體滲漏音,實與氣切管破損間無直接因 果關係,即使氣切管有破損,仍需觀察呼吸機系統是否穩定 ,如系統仍為穩定者,通常亦無需更換新的氣切管。縱被告 李卓豪未為陳馮秀娥更換氣切管,亦與其於同年月8日晚間1 1時許突發猝死症狀且急救無效而死亡結果間,並無因果關 係,本案經委託衛生福利部醫事審議委員會(下稱醫審會) 鑑定後,亦認被告李卓豪對於陳馮秀娥之處置均係符合醫療 常規,而無過失。
 ㈡因陳馮秀娥於108年4月7日發生之滲奶、呼吸急促等狀況,已 因被告李卓豪處置後而獲改善,縱被告陳健文未告知陳馮秀 娥家屬108年4月7日發生狀況等情,亦無違醫療常規之過失 。至108年4月8日由值班醫師安又勤對陳馮秀娥施以心肺復 甦術、靜脈注射抗生素等治療,且通知主治醫師即被告陳健 文到場,向家屬說明病情及急救處置,並無延誤治療之疏失 。
 ㈢為使被害人大體能移至太平間保存,被告陳健文於108年4月8 日依據值班醫師安又勤所描述之情形進行陳馮秀娥初步死亡 原因判斷,故先開立死因為「1.呼吸道阻塞、2.呼吸器依賴



」之死亡通知單,嗣於綜合護理紀錄、病程紀錄及檢驗結果 後,及了解陳馮秀娥進入急救前後完整之事發經過後,依其 專業判斷作成死亡證明書、出院病歷摘要單,並無業務登載 文書不實之情。
 ㈣陳馮秀娥所住之呼吸照護病房,平日白天時段係由主治醫師 負責、夜間及假日則由住院醫師輪值。108年4月8日為星期 一,當日上午被告陳健文有至病房查房,並由專科護理師鄭 凱憶陪同巡查,巡查完畢後作成胸腔科呼吸巡查紀錄。至10 8年4月11、12日2份檢驗報告係自醫院電腦系統中直接列印 取得,自訴人僅以其上無醫院署印,遽認被告陳健文偽造, 顯屬無據等語。
四、本案下列不爭執事實,業據被告2人自承屬實(見本院卷六 第140至141頁),尚有各項相應之證據在卷可憑,此部分事 實堪可認定:
 ㈠陳馮秀娥為21年2月13日生,為自訴人等7人之母親,患有慢 性阻塞性肺病、瓣膜性心臟病、糖尿病高血壓性心臟血管 疾病、心房纖維性顫動等慢性疾病,有三軍總醫院提供陳馮 秀娥自102年10月16日至108年4月9日之病歷資料暨光碟可佐 (見本院卷三第485至486頁、卷外病歷0箱)。 ㈡陳馮秀娥於102年8月13日於振興醫院插管急救,並於同年月1 6日進行主動脈瓣擴張手術,復於同年10月1日接受氣管切開 手術,嗣於同年月16日轉往三總汀洲院區呼吸照護病房(RC W)接受呼吸機依賴治療,雖接受呼吸機依賴治療,惟其神 智清醒,並能與他人透過肢體語言互動;陳健文於108 年4 月間為陳馮秀娥之主治醫師,有日常生活照片、主治醫師紀 錄、出院病歷摘要單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一第91至97頁、第 127、148、161、185、頁)。
 ㈢自訴人等於104年6月僱用Noemi於三總汀洲院區內負責全日照 護陳馮秀娥,包含抽痰、翻身拍背、擦澡、四肢運動、鼻胃 管餵食、協助服用藥物(如支氣管擴張劑噴藥等)等之照護 工作,有Noemi經公證之宣誓陳述書1份、護理紀錄可稽(見 本院卷一第99至117頁、第365頁)
 ㈣陳馮秀娥於108年4月8日晚間11時27分停止急救,108年4月9 日凌晨0時1分在三總汀洲院區經被告陳健文宣告死亡,有死 亡通知單、死亡證明書(見本院卷一第115、191、193頁) ㈤被告李卓豪於108年4月6日上午8時至翌日(7日)上午8時於R CW病房值班,有108年4月住院醫師病房值班表可佐(見本院 卷五第359頁)。
 ㈥關於原證5護理紀錄記載之內容均不爭執(見本院卷一第99至 117 頁)。




五、本案主要爭點為:
 ㈠被告李卓豪於108年4月7日值班期間,對於陳馮秀娥之診察治 療行為是否有過失?
 ㈡被告陳健文於108年4月7、8日間,對於陳馮秀娥之救治行為 是否有過失?
 ㈢陳馮秀娥之死亡原因為何?被告陳健文有無於「出院病歷摘 要單」上偽造陳馮秀娥死亡原因為「吸入性肺炎合併敗血症 」、「重複性呼吸機使用併發肺炎及尿道感染合併敗血症」 及「續發/次發性感染造成慢性」?有無偽造慢性阻塞性肺 病合併心肺症、瓣膜性心臟病合併心臟衰竭而引發猝死等不 實之死亡原因於死亡證明書上?
 ㈣如被告2人有過失者,則陳馮秀娥之死亡結果與被告2人之過 失行為間,是否有因果關係?
 ㈤被告陳健文是否曾於108年4月8日巡視陳馮秀娥之病房,並於 巡房紀錄上署名?如未巡房,是否可在巡房紀錄上署名?有 無於108年4月11日下午1時51分4秒及108年4月12日下午1時4 5分3秒偽造檢驗報告以取信他人並行使之?  伍、經查:
一、李卓豪於108年4月7日值班期間,對於陳馮秀娥之診察治療 行為並無過失:
㈠依108年4月7日由護理師傅志瑜紀錄之護理紀錄記載:「於0 :10開始外傭表示發現病人呼吸喘,預協助抽痰時,打開氣 切予L型接頭時,噴出大量牛奶,協助抽痰抽出量多牛奶, 病人全身盜汗,呼吸費力…00:17電聯值班醫師李卓豪,醫 師於電話中囑NPO、NG引流至明天早上,6AM牛奶若病人無不 適再給半奶,告知醫師病人喘、V/S及全身盜汗嚴重,病人 有糖尿病病史,醫師表示病人ASPIRATION所致,予續觀;病 人鼻胃管引流中,採高坐臥,仍約3-5分鐘有牛奶從氣切管 處噴出,血氧開始調至72-83%,協助抽痰後血氧可回復至96 -100%…00:40電聯值班醫師李卓豪,告知醫師病人仍喘,且 血氧不穩及氣切漏氣聲大,外傭要求更換氣切,醫師詢問是 不是沒有把痰抽乾淨,告知醫師,病人平均3-5分鐘就有牛 奶從氣切口出來,一直抽,但抽完後沒多久又會開始,醫師 於00:45至病室查看病人,囑將水球打至20ml,協助將水球 打至20ml,病人仍漏氣聲大聲,TV:000-000ML,醫師詢問 病人平時潮氣容積,告知大約000-000ML,醫師囑抽出水球5 ML,續氣切水球15ML使用,予續觀,於醫師查看病人時,病 人又開始有牛奶及痰液於氣切口出現,血氧於100%調至83% ,協助抽痰後血氧維持83-86%,呼吸費力,仍全身盜汗,RR :33-42rpm、HR:96-lllbpm,醫師囑將FiO2上調至100%使



用,上調Fi02至100%使用時,血氧可緩慢回復至96-100%, 病人仍呼吸費力及喘,00:45值班醫師李卓豪離開病室,00 :47醫師囑予DEXTROSE 5% AND NS INJ 500ML IVD STAT、M EDASON 40MG IV STAT、TAPIMYCIN 4.5G IV STAT+Q8H,Sta t NP0至4/8中午、IPRATRAN INH SOLN 0.5MG INHL STATF/U SP/C STAT、CXR(4/7NIGHT),班內協助於左前臂置入20號 靜脈留置針,外觀無紅腫滲液,keep IV line通暢,01:00 病人氣切口滲奶情形已改善,PC mode setting PC/PEEP:2 4/8cmH20、rate:16rpm、Fi02:100%使用,Sp02:100%,R R:21-24rpm,呼吸喘及費力情形已改善,TV:000-000ml, 病人緩慢入眠,01:36 V/S BT:35.9°C、HR:94pbm、RR: 21rpm、BP:125/53mmHg、Sp02:100%,協助下調呼吸器設 定PC mode setting PC/PEEP:24/8cmH20、rate:16rpm、F i02:100%→50%,Sp02可維持於99-100%,偶有突然咳嗽呼吸 次數快致35-38rpm情形,些微疑似牛奶及痰液流至氣切口, 協助抽痰後,予安撫後約30秒-1分鐘後可緩解即又入眠,依 醫囑予續觀。」等語,可見被告李卓豪有於護理師傅志瑜告 知陳馮秀娥病況後,給予醫囑,並曾至病房診視陳馮秀娥情 形,告知護理師傅志瑜處置方式。
 ㈡證人即護理師傅志瑜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我在三軍總醫院R CW呼吸照護病房擔任護理師有2、3年時間,工作內容包含抽 痰、給藥、量血壓、觀察病人,有任何狀況跟醫師回報。關 於108年4月7日陳馮秀娥的病情變化,護理紀錄的內容都屬 實,當晚我到病床前,看到呼吸機接病人的管路沒有滑脫, 呼吸機有發出警報,也看到病人呼吸非常費力,當下我就直 接先處理協助抽痰,抽痰時噴出大量牛奶,量太大根本完全 抽不乾淨,如果她不用接呼吸器的話,我只要一打開會一直 噴奶,我就一直抽,至少讓她生命徵象是穩定的。我有聽到 陳馮秀娥的呼吸聲有異狀,是水卡在喉嚨咕嚕咕嚕的聲音, 我沒辦法去判定那個叫漏氣聲,或是牛奶卡在氣切的聲音, 我知道我能做的就是緊急抽痰、維持呼吸道暢通,在被告李 卓豪指示我處理NPO、NG之後,陳馮秀娥的病情變化我可以 確定,我要離開前,她的血氧數是好的。我當時有做2次以 上的水球測試,是因為外傭說她懷疑是氣囊破裂才有聲音, 我就把水球打進去,又反抽確定量沒有少,如果氣囊有破裂 的話,正常水是會漏光的,甚至會變少,至少先排除不是水 囊破掉,我也有把這件事告訴被告李卓豪,被告李卓豪到場 後先做檢查,還有要我重複再確認水球有沒有漏氣、是不是 氣囊破掉等語(見本院卷四第61至99頁),依證人傅志瑜之 證述及其案發時紀錄之護理紀錄,足見被告李卓豪於陳馮秀



娥發生呼吸喘、盜汗等情形後,有告知傅志瑜確認氣切情形 ,嗣後到場後診察病人狀態後,亦再次確認氣切情形,並給 予藥物等處置。
 ㈢證人即時任三總汀洲院區住院醫師劉郁嵐亦證稱:我是108年 4月7日上午8時開始值班,是跟被告李卓豪交接班,交接時 ,他有提到陳馮秀娥有嘔吐的情況,所以讓病人禁食,照過 X光片,發現肺部有浸潤情形,所以有打抗生素,懷疑氣切 漏氣聲音,而有做過氣囊補充後,沒有明顯漏氣情況、聲音 有消除。我跟被告李卓豪交接完後,陳馮秀娥的狀況研判是 穩定的,我就照行程去巡房,巡到隔壁床的時候,護理師有 通知我說有聽到漏氣的聲音,所以我就過去處理。我到病人 床邊時,先確認病人的生命徵象,護理師有量測病人的生命 徵象,當下病人的心跳跟血壓是正常,呼吸次數也是正常, 因為當時主要通知我的是氣切有漏氣情形,所以我確認病人 呼吸的狀況,包含病人使用呼吸機的設定,呼吸機量測的客 觀數值,我覺得是可以接受的情況,整體生命徵象看起來算 是穩定,但是因為前1班的醫師有告訴我,在班內已經有1次 過漏氣的情況,我再過去的話,算是短期內第2次漏氣的情 況,所以我就做了更換。要更換整組氣切裝置,需要病人的 生命徵象是穩定的,被告李卓豪交接給我的時候,他認為病 人不穩定的狀況,還有吸入性肺炎及嘔吐的情況,所以他先 處理這個部份,如果處理完之後,有再次發生的情況,像這 個患者後來有再次發生類似情況,就會讓我高度懷疑這個漏 氣的聲音是跟氣囊的功能有關係,我才會做更換氣切裝置。 因為更換氣切是一件不舒服的事情,在更換氣切之前,所以 我先告知病人更換時會不舒服,她有跟我點頭,所以我判定 她的意識狀況是清楚的,生命徵象是穩定的,所以我做了更 換,更換完之後確定這個氣切的功能,呼吸機是可以維持穩 定的情況,那前面有懷疑吸入性肺炎這件事情,所以我也請 他們要維持持續的禁食跟給予抗生素的治療還有點滴,這是 對這2個問題做的處理。至於更換出來的舊管氣囊,因為我 本來就懷疑有漏氣,所以拿出來後我做了測試,我把水球打 飽,充到最飽,並且維持一段時間,我去用手擠壓的時候, 才從側邊滲漏一些水出來,我們氣管本身就會有彈性,我想 應該也是打完之後有撐住,且有維持這個呼吸機的功能,只 是說因為人的氣管本身有彈性,慢慢擠壓之後,氣囊又再有 消氣的情況出現,消氣是因為水從後來測試的裂縫出來,所 以我判斷這氣囊是有裂縫的情況等語(見本院卷四第100至1 18頁),可見被告李卓豪在交班於證人劉郁嵐時有告知其懷 疑陳馮秀娥之病況為吸入性肺炎、嘔吐、氣切等情,請其值



班時留意後續狀況,而證人劉郁嵐雖有為陳馮秀娥更換氣切 裝置,亦係於觀察其生命徵象穩定、意識清楚下所為,惟依 上述護理紀錄記載內容,於108年4月7日凌晨0時至1時間, 陳馮秀娥之生命徵象並非穩定,且氣切裝置須取出後才有辦 法確認是否有破裂,被告李卓豪斟酌病人有多項病徵須確認 後,逐一確認後給予適當處置,難謂有延誤治療之疏失。 ㈣本案經兩造同意後,送醫審會鑑定醫療疑義後,醫審會鑑定 意見認:依護理紀錄內容,研判108年4月7日00:10「當打 開氣切之L型接頭時,噴出大量牛奶,當時由鼻胃管反抽出1 00毫升未消化牛奶,約隔1分鐘後仍觀察到病人有痰音重情 形,再打開L型接頭時又噴出大量牛奶,抽痰仍抽出量多牛 奶」,00:17經護理人員電話聯絡被告李卓豪認為病人有嗆 食情形,故要求將鼻胃管採開放式引流。依護理紀錄,被告 李卓豪認為病人有嗆食,是合理推斷,故上開處置方式符合 醫療常規。一般而言,氣切周圍發出漏氣聲的原因,應是因 為氣切氣囊/水球與氣管壁無法密合,導致呼吸器給予正壓 換氣時部分氣體由氣切氣囊與氣管壁間溢出,可嘗試將氣切 氣囊再多充填氣體或液體,以達氣囊與氣管壁密合;若幾經 嘗試仍無法密合,且充填的氣體或液體有快速明顯減少之現 象,應懷疑氣切氣囊/水球破裂,可嘗試更換氣切管等處置 。李醫師於108年4月7日00:17指示護理師打開鼻胃管,亦 因氣切口漏氣聲大,經確認氣切管之水球為8毫升,乃將氣 切管之水球打至10毫升,但因漏氣聲仍大,故再將水球打至 12毫升;為排除氣切水球破裂之可能,之後護理師再由氣切 水球抽出12毫升生理食鹽水,確認之前打入的12毫升生理食 鹽水都在,顯示水球並無破裂情形;因仍有漏氣聲,之後再 將水球打至15毫升。李醫師又於00:45至病房內查察病人情 形,並因為仍有漏氣聲情形由氣切周圍發出,增加原氣切管 中氣切水球水量至20毫升;後續再抽出5毫升生理食鹽水, 持續氣切水球15毫升使用。李醫師並要求病人禁食,並給予 靜脈輸液補充,亦給予吸入型氣管擴張藥物以緩解呼吸費力 。經由上述處置,01:00病人氣切口滲奶情形已改善,呼吸 喘及費力情形亦已改善。綜上,被告李卓豪之處置均符合醫 療常規,無延誤治療之疏失,有醫審會編號110155號鑑定書 在卷可稽(見本院卷六第363至398頁),本院兼衡上述證人 傅志瑜、劉郁嵐之證述後,亦同醫審會之鑑定意見,認認被 告李卓豪上述處置並無疏失。
 ㈤自訴人雖主張被告李卓豪應親自診察,僅以電話給予醫囑, 嗣後亦僅進入病房短短1分鐘,顯無法妥適診察,而有違反 醫師法第11條之注意義務云云。惟醫師並非24小時整日在醫



院工作,臨床上會有值班醫師為之,故本案無論被告李卓豪 是否在場,現場醫師及護理人員均會進行處置,是被告李卓 豪並無違反醫師法第11條之注意義務,自訴人之主張難謂可 採。又依上述護理紀錄及證人傅志瑜之證述,陳馮秀娥於10 8年4月7日凌晨1時許後,氣切口滲奶情形已改善,呼吸喘及 費力情形亦已改善,足見三總汀洲院區RCW病房之醫護團隊 仍持續密切注意病人情況,且病人情況有明顯改善。無論被 告李卓豪是否有再至病房診視病人,於同日上午8時交班於 證人劉郁嵐後,陳馮秀娥之生命徵象漸趨穩定,亦難認被告 李卓豪有何注意義務之違反。
二、陳健文於108年4月7、8日間,對於陳馮秀娥之救治行為並無 有過失:
㈠醫審會就本案所詢之鑑定意見認:一般而言,住院病人之緊 急醫療處置,不會因為家屬在場與否而有所不同,醫護團隊 仍會依醫療常規給予適當之醫療處置。若發生危及生命之重 大事件,一般會主動聯繫家屬說明。108年(鑑定意見誤繕 為110年)4月7日凌晨發生之氣切口漏氣聲、呼吸喘及費力 情形,經值班醫師適當處理後已明顯改善(01:00病人氣切 口滲奶情形已改善,呼吸喘及費力情形亦已改善),因此未 特別聯繫家屬,符合醫療常規,亦無延誤治療之疏失;醫師 於巡房時,若家屬在場,多會針對當時病情作說明;若未遇 到家屬,則會依醫療常規給予病人適當之醫療處置,在重大 決策或發生危及生命之重大事件時,會主動聯繫家屬說明; 若無特殊重大事件,一般不會主動聯繫家屬等語(見本院卷 六第374頁),是自訴人固主張被告陳健文未向家屬說明陳 馮秀娥於108年4月7日發生之緊急狀況,未採取適當之醫療 處置,而有延誤治療之疏失云云,並未提出具體事證明被告 陳健文有何違反醫療常規及注意義務之事證,難謂可採。  ㈡依護理紀錄記載:「約2300值班醫師連絡主治醫師陳建文…AT 2310值班醫師表示開始CPR,AT2312值班醫師表示開始每3分 鐘給予ADRENALIN1MG/ML 1AMP IVPUSH,脈搏:120次/分 , 血壓:144/26mmHg,SP02:76%,AT2315給予ADRENALIN 1MG /ML 1AMP IVPUSH,脈搏:120次/分,血壓:123/23mmHg,S P02:84%,AT2318給予ADRENALIN 1MG/ML 1AMP IVPUSH。AT 2319病人小兒子媳婦於急救過程拿出手機視訊,值班醫師告 知不可錄影,家屬激動解釋視訊對象人在美國,想讓他看媽 媽最後一面。…急救過程病人意識未恢復,AT2327急診護理 師前來協助自動心外按摩器使用,家屬看到後表示:這樣壓 胸骨會斷掉。值班醫師已告知家屬剛剛在協助心外按摩時, 胸骨或多或少已經斷掉。家屬(小兒子、小兒子媳婦)表示



不要給予自動心外按摩器使用,也不要再心外按摩了,AT23 27停止CPR。」等語(見本院卷第115頁);而由安又勤醫師 於陳馮秀娥之病歷上亦記載:「we started CPR around 00 00-0000pm. After 25mins CPR, the families refused CP R anymore.」等語(見本院卷第127頁),可見係由陳馮秀 娥之家屬向醫師表示決定停止為陳馮秀娥繼續施以心肺復甦 術。
 ㈢證人即三總汀洲院區急診醫師安又勤於本院審理時具結後證 稱:案發時,我在三軍總醫院RCW呼吸照護病房擔任住院值 班醫師,在RCW值班住院醫師主要的工作內容是當病人有突 發狀況,或是病人有需要醫師進行醫療時,及辦理病人的醫 療照護等等。護理紀錄上記載的內容跟我現場觀察到的情節 大致相同,從當晚開始CPR之前,病人狀況都沒有改善好轉 。據我印象應該是換完氣切左右,主治醫師有參與,因為第 一時間我也是先做急救,能夠打電話時,才趕快聯絡主治醫 師,請他過來,過程中我是一直都在持續急救,被告陳健文 抵達之後,就是由被告陳健文接手向家屬說明。我在「Resi dent note」中有記載「we had well explained current c ondition and declared the patient expired at 0001am 2019/4/9.」,其意思是我們說明當下病患在發生這樣的突 發情形之後,看起來已經是過世了,也經歷過一段家屬確認 是否再做急救的過程,等到極為重要家屬抵達之後,我們說 明情形之後,宣告病人過世。我們有說明被害人急救的原因 為發紺,突發性的氣促產生,之後人缺氧,開始需要去排除 呼吸道缺氧情形,並做急救,我們是以家屬的意願來進行是 否急救等語(見本院卷四第185至209頁),證人安又勤之證 述與上述護理紀錄及病歷資料之記載相符。
 ㈣依107年高級心臟救命術(Advanced Cardiac Life Support, ACLS) ,當病人發生心搏過緩並引起休克時,可給予靜脈注 射Atropine、升壓藥物Dopamine pump 及靜脈注射epinephr ine藥物治療。當病人發生心搏停止情形,會開始執行心肺 復甦術,並且每3〜5分鐘給予靜脈注射epinephrine藥物治療 。而108年4月8日晚間10時32分許陳馮秀娥之心跳42次/分、 血壓33/18mmHg,當時值班之證人安又勤醫師即給 予靜脈注 射Atropine及epinephrine藥物治療,同日晚間10時52分許 ,因病人血壓偏低,開始給予升壓藥物Dopamine pump靜脈 滴注,同時通知其主治醫師即被告陳健文。因病人心跳停止 ,於同日晚間11時10分許開始施行心肺復甦術,並於心肺復 甦術之同時,每3分鐘給予靜脈注射epinephrine藥物。安又 勤醫師即時開始進行心肺復甦術、靜脈注射抗生素、升壓藥



物與epinephrine及後續心肺復越術等治療,並通知被告陳 健文,被告陳健文到場確認急救處置適當,並向家屬說明病 情及急救處置,醫審會鑑定書之鑑定意見亦同此認定(見本 院卷六第374頁),是被告陳健文之處置難謂有何違反醫療 常規及延誤治療之疏失。
三、陳馮秀娥死亡之最可能主要原因,認係無法預見之氣道阻塞 導致呼吸衰竭所致:
㈠證人安又勤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在108年4月8日晚間10點半左 右,護理師電話通知我有病人有危急情況,我到達現場時, 主要是看到病人呼吸會喘與呼吸費力,兩側呼吸都會有一些 雜音的情形,處在非常喘、費力的狀態,護理師正在做緊急 的一些治療情形,當病人自主呼吸有不足時,我們用主動的 方式給予氧氣,就是主動用一個Ambu的方式作擠壓去供氧, 去查她整個呼吸道直到肺部(呼吸道從嘴巴、鼻子、喉嚨、 支氣管、細支氣管、肺部),哪個環節有沒有什麼問題,使 氧氣沒辦法順利送到她的肺部,當下我們看到擠壓Ambu是有 費力的情形,就是比較嚴重與難以擠壓,供氧有不順暢的情 形。當我們發現Ambu bagging不順利時,會想辦法去排除任 何可以做排除的部分,因為常見的呼吸病患,我們要擔心她 會不會有痰卡住或是任何異物哽塞的情形,當時我會更換氣 切管的原因是,第一是擠Ambu給氧有阻力,就覺得很難呼吸 ,上呼吸道那裡有東西,很常見是因為由痰塊堵住,或者說 是她的氣切管鬆脫卡到本身氣管的組織,作更換可以確定排 除掉這件事情。我更換的過程,原有的氣切裝置檢查過後沒 有異常,更換完之後,病人狀況也沒有改善。在更換氣切內 管後,阻力仍然存在,下一步要想有沒有可能下呼吸道那邊 有阻力,就好比所謂的肺炎與慢性呼吸阻塞性疾病、支氣管 痙攣,甚至肺癌等等情形,下呼吸道阻塞有很多種可能性。 當時我們把上呼吸道的部分都排除時,有懷疑心臟阻塞、呼 吸道阻塞問題。在更換氣切裝置後,針對懷疑的下呼吸道問 題,我有給予包含支氣管擴張劑、急救藥物等等急救手段, 因為病人本身也有慢性的阻塞性疾病,護理師前面就已經有 先處理,我後續接手之後,除了急救的藥物給予支氣管擴張 劑,也吩咐繼續給予治療。從當晚開始CPR之前,病人狀況 都沒有改善好轉。死亡通知單上會先寫我們當下發現的結果 ,如前所述,呼吸道阻塞包含說到底是什麼東西阻塞,譬如 說真的有痰塊卡住,甚至說氣管破,會不會整個管子是破掉 的,整個堵住的,還是說本身是下呼吸道阻塞的疾病,比如 說慢性的阻塞型疾病、肺癌與肺炎等等,通稱來講都是呼吸 道阻塞。被告陳健文在死亡通知單上面寫的呼吸道阻塞,跟



我在現場臨床所觀察到和判斷的雷同等語(見本院卷四第18 5至209頁),則依證人安又勤於第一時間對陳馮秀娥施以急 救過程中,初步懷疑其為心臟阻塞、呼吸道阻塞問題,並逐 一排除處理。
 ㈡經鑑定後,醫審會鑑定意見認無法預見之氣道阻塞導致呼吸 衰竭,是最可能導致陳馮秀娥死亡原因(見本院卷六第375 至377頁): 
 1.一般而言,自口、鼻、氣切處及鼻胃管等處溢出大量牛奶、 分泌物,係因嘔吐造成胃腸道的内容物逆流所致。由病歷紀 錄研判,當時病人發生呼吸急促,伴隨有自口、鼻、氣切處 及鼻胃管等處溢出大量牛奶、分泌物,可合理推斷病人當時 ,有嘔吐致嗆咳,且可能因當時氣切内管氣囊功能不佳,導 致嘔吐物嗆咳進入氣管,才有之後由氣切處溢出及由氣切抽 出大量牛奶之紀錄。當日(108年4月7日)凌晨,為排除氣 切水球破裂之可能,護理師曾由氣切水球抽出12毫升生理食 鹽水,確認之前打入的12毫升生理食鹽水都在,顯示水球在 當時並無破裂情形。成人氣管軟化症之成因,包括長期氣切 管使用、慢性發炎、慢性刺激、癌症及結構異常等,通常藉 由胸部電腦斷層掃描或支氣管鏡檢查診斷,治療方式通常為 使用連續性氣道正壓 (continuous positive airway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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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