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76號
聲 請 人 大江聖子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87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5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江彥儀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俊毅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27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康健診所 楊榮強 華南商業銀行 台中港路分行 112年1月31日 7,504元 RD0000000